一、起草背景
我县现执行的《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温县城区集中供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均为2019年制定的,集中供热配套费未包含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件中,且一些条文与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政策不尽一致,需对其进行修改,重新发布。
二、起草过程
此次起草《管理办法》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市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县配套费征收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在《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采用先调研、后起草、再完善的总体思路,前期研究借鉴了焦作市、县等周边城市配套费的有益收费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后经向县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经开区、国动办等15家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累计吸收采纳各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4条,在吸收县财政局、司法局等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
三、主要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3、《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6、《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8、《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
9、《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监督管理、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二)征收范围、对象。凡在温县城市规划区(老城区、新城区、经开区、陈家沟文化旅游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自建低层住宅暂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45元。其中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工业项目和临时建筑按20元/平方米征收。
(四)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减免清单。
(五)征收程序。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将征收、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七)惩戒措施。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收、免收、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