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24〕15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四个一”“四道杠”工程建设及
维护保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四个一”“四道杠”工程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温县“四个一”“四道杠”工程建设及维护保养
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全县交通安全“四个一”“四道杠”设施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作用,真正起到预防交通事故的基础性作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提升工作长期稳定开展。根据我县实际,现制定“四个一”“四道杠”施工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温县“四个一”“四道杠”工程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专班,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县长侯杰、郭东林任副组长。专班下设办公室,公安局副局长原立科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副局长李德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冯军任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工作分工
(一)施工建设
1、县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实施“四个一”“四道杠”、高空照明灯等设施的施工建设,同时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提升工作前三批已安装的“四道杠”和后续待安装的“二至四道杠”等设施保持完好无损。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修、改建城区道路标志标线的施划,配合公安机关实施城区道路减速带、标志牌等设施安装和维护;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国省县道区域、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城区管辖区域内遮挡信号灯、照明灯、妨碍安全视距的绿植进行整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及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通行。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3、县公安局负责实施“电子监控、信号灯、测速仪”的安装和维护。
责任单位:公安局
4、县公安交警部门将排查的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路段每月向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抄送整改函,整改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按期完成并上报县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维护与保养
1、“四个一”、“四道杠”路口建设完成后建立台账和明细,制定维护、保养责任方案,签订移交手续。由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居委会承担后期维护与保养,对交通设施损坏、残缺不全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修复。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信号灯、电子监控、测速仪,由县公安局承担,发现损毁、测速值不准等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完成修复。
责任单位:公安局
3、县交通运输局每3—5公里设置1名路段监督员,一般由该辖区路面路政执法人员(可由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四个一”“四道杠”设施的监督与排查,对缺失、损坏的设施及时上报完善。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4、辖区每条国省道干线、农村公路和重要城市道路设置1名道路监督员,主要由辖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职以上大队领导担任,负责该路段整体安全形势评估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落实不力的要及时上报,推动落实。
责任单位:公安局
(三)资金保障
由县政府负责统筹“四个一”“四道杠”工程建设资金,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四个一”“四道杠”工程维护保养资金。
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责任追究
1、温县境内凡发生亡人事故的路段,按照“发生一起事故,歼灭一类隐患”要求,由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市政府要求,限期7天内完成整改。
2、发生亡人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的,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调查组开展深度调查。因抄告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涉及违纪违法或不作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的党政纪和法律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且过失和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道路管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将追究监管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和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解读文件:《温县“四个一”“四道杠”工程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