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土〔2021〕4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温县中医院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收回温县中医院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温自然资〔2021〕111号)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将豫(2020)温县不动产权第0003560号证载面积进行分割,分割后宗地编号为2021-FG01号、2021-FG02号。
2021-FG01号宗地位于子夏大街东侧,面积为41408平方米(折合62.112亩),由温县中医院使用,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医疗设施-医院),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40%。
2021-FG02号宗地位于夏大街东侧,面积为16000平方米(折合24亩)。将该宗地纳入县土地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由你局负责组织公开出让,出让后由你局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复
温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