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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温县中医院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文字号 温政土〔2021〕41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4日

温政土〔2021〕4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温县中医院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收回温县中医院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温自然资〔2021〕111号)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将豫(2020)温县不动产权第0003560号证载面积进行分割,分割后宗地编号为2021-FG01号、2021-FG02号。

2021-FG01号宗地位于子夏大街东侧,面积为41408平方米(折合62.112亩),由温县中医院使用,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医疗设施-医院),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40%。

2021-FG02号宗地位于夏大街东侧,面积为16000平方米(折合24亩)。将该宗地纳入县土地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由你局负责组织公开出让,出让后由你局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复

 

 

 

温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温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