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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关 温县党政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温政文〔2021〕23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31日

温政办〔2021〕23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8月19日

 

 

温县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全面防范电动自行车消防隐患、交通安全等问题,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全力化解电动自行车各类安全风险。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抓源头、治违法、促规范”,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重点推动建设一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力争通过日常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等方式,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使用管理规范有序,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县文明办、公安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保障中心、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三、治理时间

2021年7月开始至2021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积极联系市场监管局、科工信局、公安局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车回收、改装等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要会同住房保障中心、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对村(居)民社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整治,针对新旧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由县文明办牵头,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分类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县公安局要组织交通警察、志愿者,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不佩戴安全头盔、私搭棚布等行为的现场查纠、劝导、教育工作力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总结工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牵头组织对全县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体系,对综合治理部署不到位、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治理内容和措施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科技和工业化信息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科技和工业化信息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确保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生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单位专项治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严格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公安部门要着重查处电动自行车私自搭棚和加装挂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或私自改装座位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由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及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同步规划新建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建设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四)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通行专项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指导无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县住房保障中心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指导派出所、消防所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管控,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随意调头、占用机动车道、私搭棚布和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持续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持续开展宣传引导、路面劝导活动,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对存在违规行为拒不改正,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企业及个人,县公安局或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广告牌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深入社区、单位、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要广泛张贴《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宣传挂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定期组织群众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定期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措施,有序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将纳入全县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考核内容。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针对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相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县消安委要按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适时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或涉及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多发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及部门,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统计表(详见附件),于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材料报至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联系人:杨玉川13569136628

邮箱:wxxfjydd@126.com。

附件: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docx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