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1 | 温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 |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按在册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 2、机动车辆按辆定额收取。4吨(含4吨)以下货车按每辆每月5元收取,4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公交车、客车等16座位以下每辆每月10元,16座位以上每辆每月15元;出租车每辆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的小型汽车每辆每月2元。 3、大型商场、超市、停车场、洗车行、大修厂、加油站、建材市场等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月30元,经营面积在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月50元,经营面积在10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 每月80元,经营面积在2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 每月100元,经营面积在3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的 每月200元,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超出部分平方米每月加收0.2元。 4、个体工商户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每月15元,11-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每月20元 ,超过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平方米每月加收0.5元。 5、集贸市场内的摊位按每摊位每天2-4元收取,集贸市场外临时占道的水果、甘蔗等摊位按每摊位每天5-10元收取。 6、从事餐饮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计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元,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80元,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6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费起点为3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沿街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的餐饮为按户计收,每户每天4元。 7、理发美容机化妆业、沐浴业、娱乐业、个体公司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计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5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费起点为50元,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8、旅馆业、医院(内设餐饮、娱乐、沐浴、美容美发等的,另按标准计收)按床位计收,每床位每月5元。 9、建筑垃圾处理费(不包括清运费)征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按工程总造价的3‰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吨计收,每吨6元,并由拆除单位将垃圾运到县环卫所指定地点处理。 10、小型加工业、家庭作坊等个体经营户按其经营面积收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30元,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100元。 |
温政(2007)34号 |
2 | 卫生部门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经营服务性 | 2.4元/床/日 |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焦作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标准的通知》焦发改行{2007}545号 |
4 | 温县司法局 | 公正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豫价费字[1998]366号 |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3]1345号 |
5 | 温县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 | 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0号 |